汕头律师网(www.law0754.com)答: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、管理、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》第六条,在案件审理中,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,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。
结合《合同法》第八十条的规定,债权人未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,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,但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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